原告青州市朝阳美术培训学校与被告邸某着作权侵权案

52476次 2017-03-10


  【案情】被告原系青州朝阳美校的教师,后从该学校离职,自行开办画室,从事与原告同一性质的工作。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对外经营的宣传资料上使用原告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青州市朝阳美术培训学校与被告邸某着作权侵权案

  【审判】潍坊中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的十七幅美术或书法作品是由原告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创作完成的,具有独创性。原告与其中十一幅作品的作者以书面和口头的方式约定了着作权的归属,享有该十一幅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的其他权利。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该十一幅作品在其宣传材料中进行经营性使用,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着作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在教学过程中创作并用于教学的作品的着作权侵权问题,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本案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准确把握了专业美术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创作并用于教学的作品的可着作权性,并全面阐述了涉案作品的性质及着作权归属的依据,为类似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提供了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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